近年,校园宠物犬只非栓遛问题日渐突出,且无主犬只(俗称“流浪狗”)数量也日趋增加,致公共区域犬只过多及出入重要场所、排泄物无人清理等问题不仅与学校应有的育人氛围、校园文化不相吻合,同时,犬只伤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并已成为校园安全中被师生高度关注的一大隐患。
为进一步营造校园应有的文化氛围,强化校园环境的综合治理,现对校园犬只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合法饲养犬只的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饲养犬只均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养犬登记证》及“犬只标识牌”,且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栓遛与佩戴标识牌。否则,犬只管理责任人涉嫌违法。
2.校内犬只饲养仅限于家属区,离开饲养区域的犬只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栓遛并负责犬只排泄物的及时清理。
3.学校对违法饲养及离开饲养区的非栓遛犬只将提请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或动物防疫部门予以处置并对犬只管理责任人予以处罚。
4.因犬只管理不当造成的犬只伤人事件,均由犬只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无主犬只的处置
1.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投食喂养无主犬只。
2.学校将采取措施驱离无主犬只,并联系有关社会机构对长期出没与滞留校园的无主犬只予以处置。
三、校内特定区域实行犬只禁入
1.校外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校园。
2.学校办公大楼、教学大楼、实验大楼及校医院、教职员工和学生餐厅、学生住宿区、运动场馆等区域禁止犬只进入。
学校希望校内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对犬只饲养、管理的宣传、教育,后勤集团及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和保卫处应切实负责以上区域的犬只禁入管理与其它公共区域犬只非栓遛行为的劝止。其中,对教职员工和学生举报或“校园天网”确认的不听劝阻和拒绝管理的行为及犬只责任人,学校将提请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同时还将通过校园网等途径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师范大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微信扫描分享)